(2011)西监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田菊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菊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9号罪犯田菊巧,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8日作出(2004)渭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菊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8月10日止),附件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西刑二执字第17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菊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获得积极20次,并获得09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田菊巧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菊巧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