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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号罪犯刘红,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8日作出(2003)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9年8月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