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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根富。委托代理人:王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海南。委托代理人:刘继忠。委托代理人:杨伟。上诉人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5元,依法减半收取10427.5元,由上诉人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