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华平月与金丽华、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平月,金丽华,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华平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丽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沈。申请再审人华平月诉金丽华、苍南县金羊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金羊纺织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苍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日,华平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华平月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本案借款系金羊纺织公司所借错误。金丽华于1996年11月7日、12月29日的两次借款计14万元、3万元是在金羊纺织公司成立之前所借,而后两笔借款虽然系金羊纺织公司成立之后所借,但该两笔款项并没有入公司帐户,故应认定系金丽华所借。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金丽华及金羊纺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