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嵊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俞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嵊保字第1-1号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俞某某。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舟嵊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孙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和俞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西惠民弄3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1)舟嵊保字第1号裁定书载明的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俞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嵊泗县菜园镇西惠民弄3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