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尧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绍钱执民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江。 被执行人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潮。 被执行人陈海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浙天提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海尧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岩碧波枫铃枫林苑67幢住宅(建筑面积321.52平方米)及室内装潢、家电设施(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0)第757号资产评估报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