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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东春孝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春孝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82号罪犯东春孝,男,1948年1月6日出生,陕西省澄城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东春孝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东春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残疾犯,获得积极17次。本院认为,罪犯东春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东春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