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行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香辣渔香精品川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茉莉,女。委托代理人:贺婧,女。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辣渔香精品川菜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号。2010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辣渔香精品川菜馆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发现该主体已灭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辣渔香精品川菜馆主体已灭失,碑人社罚字(201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已不存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碑人社罚字(201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付德清代理审判员 杨淑香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洁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