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刚与姜淑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姜淑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付刚,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淑叶,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姜淑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刚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邮寄费60元,共计235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