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刚与姜淑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姜淑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付刚,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淑叶,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姜淑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刚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邮寄费60元,共计235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