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刘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8号罪犯刘某。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铜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