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凤花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凤花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5号罪犯梁凤花,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甘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甘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凤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8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凤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梁凤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凤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