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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17号罪犯张某。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户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10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