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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杨建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杨建强。申请人杨建强要求宣告杨建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杨建国,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杨建强之兄。197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杨建国因患精神疾病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米粮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杨建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建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建国自1974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36年,其走失地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杨建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建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