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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起诉称:原、被告在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7月17日生育一子,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即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长期参与赌博,对原告及儿子也很少尽到义务,反而经常编造各种理由要求原告为其借款。原告为其向自己母亲、妹妹、姨妈等亲戚借款共计数十次。被告至今不归还借款,原告深感愧对亲戚。原告若不答应其继续为其借款的要求,被告就与原告生气,长期不理原告。2007年五月间因被告借倒款用于赌博,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之后分居长达半年之久。后因为儿子生病,为照顾儿子双方重新在一起,但被告的恶习不改。2010年1月被告再次要求原告为其借款,原告不同意,双方又发生大吵,至今分居长达八个月,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的抚养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有能力抚养儿子,要求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王某乙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23日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17日育有一子,取名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0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已分居生活。现被告也同意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应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因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稳定其生活环境,儿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部分抚养费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儿子王某乙由原告罗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王某甲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0年10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甲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各支付给原告罗某儿子抚养费4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