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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行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拱行受初字第1号起诉人李明霞。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收到李明霞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投资(2006)906号文件违法,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作为实施房地产前期准备的主体不适格;杭发改投资(2006)906号文件相关的建设项目计划已跨四个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未经逐年结转;该批复未依法听证及公告。综上,起诉人质疑杭发改投资(2006)906号文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服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投资(2006)906号文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杭发改投资(2006)906号文件系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明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蕾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