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鹤诉被告陆建良自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鹤,陈建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杨小鹤,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陈建良,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案由:离婚。原、被告于1985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1987年11月23日生一子取名陆思瑶,由于双方性格、爱好存在较大差异,发生矛盾后又不能积极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小鹤与被告陆建良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陕西省第二针织厂生活区13号楼1单元603室住房一套归原、被告的儿子陆思瑶使用(日后如办理房产手续办在陆思瑶名下,费用自理,该房陆建良有居住权至陆思瑶领结婚证时止)。三、双方其它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