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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乐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许某某等与倪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某,许某某,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乐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邹某某。申请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申请人:倪某某。申请人邹某某、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东盛巷8号-701室的房屋(权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某、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倪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东盛巷8号-701室的房屋(权证号:乐房权证虹桥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