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甬海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审原告系坐落于宁波市××区××室的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12月1日,原审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审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区××室的房屋出租给原审被告使用,租期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内,如因城改拆迁等不可抗拒因素,合同终止等。2010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房屋拆迁事务所就孝闻巷地块拆迁事项发出通知。原审原告出租给原审被告的房屋因城区非成套房改造被列入孝闻巷地块的拆迁范围。2010年6月25日,原审原告与拆迁部门签订了一份《私有住宅拆迁直接安置协议》,约定原审原告在2010年9月19日前搬迁,从原审原告搬迁之月起至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四个月内,拆迁部门向原审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350元等。2010年7月30日,原审原告书面通知原审被告,因其出租的房屋被列入城区拆迁改造,根据双方的约定,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由于原审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自行协商无果,原审被告一直未腾退出屋。为此,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承租的坐落于宁波市××区××室的房屋在2010年6月被列入孝闻巷地块城区非成套房改造,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因城改拆迁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情形,故原审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在原审原告通知原审被告后,依约终止。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要求其腾退出屋后,应及时腾退,现仍占用该房屋,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原告按其本可享受的2010年8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350元向原审被告主张违约的赔偿金,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审原告周某与原审被告彭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已于2010年7月20日解除。二、原审被告彭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出坐落于宁波市××区××室的房屋,并交付给原审原告周某。三、原审被告彭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审原告周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35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审被告彭某某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存在租赁关系,上诉人对租赁的房屋投入了大量设备及装修费,原审对上诉人所能得到的合法补偿未予考虑,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周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供。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如因城改拆迁等不可抗拒因素,合同终止。2010年6月,上诉人承租的房屋被列入城区非成套房改造,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情形,因此,租赁关系在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后,依约终止。上诉人应及时腾退出屋,并与被上诉人结清租期内的水、电费,上诉人现仍占用该房屋,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对租赁的房屋投入了大量设备及装修费,原审对上诉人所能得到的合法补偿未予考虑问题,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拆迁补偿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康树审 判 员 俞灵波审 判 员 张宏亮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