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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号罪犯张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碑刑初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7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