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船××制××司、∶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船××制××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52号申请人舟山××船××制××司,区册子乡××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申请人舟山××船××制××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2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建设银行余姚某某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ea/0101713981号(票面为金额140000元,出票人增洲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迁安联钢增洲钢管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舟山××船××制××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某审判员 王某某审判员邵某某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