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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汉成诉被告陈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成,陈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陈汉成,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陈勇,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成诉被告陈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汉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姚恒球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