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蒲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工程项目部、王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工程项目部,王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德,经理。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云,董事长。被告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工程项目部。被告王民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长力小区3号楼1单元408室。委托代理人王豫鄂,陕西长力工贸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蒲城梅苑小区工程项目部、王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王民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