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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龙民初字第70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潘某。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若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初二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前由于缺乏深入了解并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恶劣、暴躁的脾气逐渐暴露,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吵大闹,稍不高兴便发脾气,原告根本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性格严重不合,差异很大,无法共同生活,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被告潘某答辩称:1.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订婚、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2.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等事实不属实,婚后夫妻感情是很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3.对于原告提出共同债务28万元,被告不知情,不存在该共同债务。4.结婚时购置轿车一辆(现由原告使用)、电器若干,现在原告处。原告王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4.欠条(复印件),以证明婚后夫妻共同债务28万元,系原、被告结婚向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借款,用于办理结婚相关的费用支出。形成过程为:为了筹备结婚所用买车、彩礼,向证人借钱。其中14万元用于买车、彩礼(包括酒席)支出10来万元,另外还有各种红包。2010年1月18日的10万元,向王某乙所借,是以现金支付的。2010年2月3日,向陈某借款,也是以现金借的10万元。4月22日的借款,也是现金借来,用于结婚所用的彩礼。5.申请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被告结婚时分别向三位证人借款28万元的事实,形成夫妻共同债务28万元。被告潘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病历一份,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患有卵巢畸胎瘤而提出离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3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被告认为证据4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原告所称的共同债务28万元,被告不知情;证据5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借款被告不知情。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4、5因涉及第三人权益,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没有意义,对待证事实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患有卵巢畸胎瘤的事实,但单凭该份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初二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虽未生育子女,但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不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涉及的共同债务及被告涉及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