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国凤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2号罪犯黄国凤,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4日作出(1996)安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6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3年8月12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病犯,获得积极31次。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