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金小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月华;金小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47号原告:张月华。被告:金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华与被告金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