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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终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0037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中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中,李贵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终字第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中,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范家岭村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兰卿,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阳泉市二轻局退休干部,住襄垣县太行路南新巷8号区2排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忠,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范家岭村人,住本村,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晓清,男,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利霞,女,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跃中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跃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兰卿,被上诉人李贵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晓清、曹利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二、发还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景连法代理审判员  张洪安代理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