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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87号罪犯王某。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2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