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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以经营其厂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立有借条一份。现发现被告所经营的厂拖欠员工工资已4个月,被告已潜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