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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谯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克勤与毛某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勤,毛广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刘克勤,银行职工。被告:毛广启。原告刘克勤诉被告毛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勤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克勤负担。审判长 许 叶审判员 冯占领审判员 徐爱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