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宋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15号罪犯宋某。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陈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2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