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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袁行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袁行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行龙,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1999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行龙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袁行龙在本市武侯区大石西路111号“浦发银行”营业大厅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该大厅1号业务柜台上的1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被告人袁行龙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行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挡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行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袁行龙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袁行龙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行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行龙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袁行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行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晓强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阚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