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87号罪犯王某。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乾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