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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梅与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天狗》剧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天狗》剧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李梅。委托代理人:赵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背街6号。被告:《天狗》剧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背街6号。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发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广播电视局、《天狗》剧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