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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孟林魁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林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孟林魁。上诉人孟林魁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受初字第17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于1977年10月进入绍兴市瓷厂工作,1985年3月8日调入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道卫生院(后改名为蕺山医院),当日被借到越城区防疫站工作,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1日又被借到绍兴市野草杂志社编辑部工作。1994年10月起绍兴市事业单位开始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借期满后,上诉人因故未能回蕺山医院工作。2002年3月,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对绍兴市第五人民医院包括蕺山医院单位进行改制,其职工实施转制分流后,另成立绍兴市咸亨医院,蕺山医院解散,其存在的债权债务由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统一承受。因上诉人的档案去向不明,不能参加转制,并一直困扰上诉人的工作或就业,既不能领失业证,又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经多次查找,2009年12月在绍兴市卫生局寻找到本人的档案,并发现自1994年至现在一直没有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多次向上述二局要求补交社会保险但未果。上诉人认为,转制前一直没有给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要求补交养老保险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林魁向一审法院起诉,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于要求判令绍兴市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为其补交1994年以来的社会保险之内容,绍兴市越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局系行政管理机关,与上诉人无劳动合同关系,故上诉人的起诉所列被告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