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熊德凤诉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成都分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凤,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成都分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熊德凤,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兰华开,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成都分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家乐福超市一楼。法定代表人江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柯,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凤诉被告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成都分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凤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德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德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