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04号罪犯张某。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7日作出(2003)金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6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8年5月13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2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犯,获得积极23次,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