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10内自觉履行完毕下列义务:①给付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5078.49元。②承担案件受理费924元,执行费17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7778.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秦川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