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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3-11-08

案件名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列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PlainText,li.MsoPlainText,div.MsoPlainTex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宋体;}div.Section1{page:Section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164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列,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基诺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6月11日0时30分,被害人木腊者在同村飘某家喝酒,被告人周列到飘某家让木腊者跟其回家,木腊者不愿意,周列便脚踢木腊者、拳击木腊者鼻子,将木腊者强行拉出飘某家。在强行将木腊者拉扯回家途中殴打了木腊者。回到家中,周列又脚踢木腊者,后被其父母拉开。木腊者因多处受伤,于凌晨4时许死于周列家中。同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周列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木腊者系为钝性外力多次作用于胸部等,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列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周列上诉称,其没有故意伤害木腊者的作案动机,没有对木腊者实施殴打等伤害行为;不排除木腊者醉酒摔死的可能;请求二审法院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1日凌晨,上诉人周列在寻找被害人木腊者并带其回家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木腊者,致木腊者因钝性外力打击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周列的时间、地点。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现场情况、地理位置和方位情况,并经被告人周列指认的事实。3.云南省公安厅、景洪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木腊者头额部损伤系与硬质物体平面磕碰形成;左肘部、左手指、右前臂、膝盖部损伤系在较粗糙的平面(地面)上挫擦形成;右颞顶部、左右眼眶、鼻根部、左锁骨、左肩背部的损伤系拳脚踢打形成;右前臂、左右腕关节处的损伤系扼压形成。上述损伤均为轻微伤,为非致命伤。死者的致死伤主要集中在胸部:左锁骨骨折,左右双侧2-10肋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其中右第5肋骨折断端刺破胸膜、肺脏致双肺萎缩,胸腔积血。可排除死者系坠落或者机动车肇事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死者木腊者系钝性外力打击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木腊者胸腔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印证被害人生前曾喝过酒的情况。5.证人证言(1)切某证实,寨子里的木腊者死了,寨子里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被打死,另一种是他家里人说是摔死。村委会决定让其报案。木腊者从翻胎厂下岗回来后,最爱喝酒,经常到处喝酒,在哪家喝醉就在哪家睡。他家里人说他只会喝酒,不干劳动。(2)飘某证实,木腊者下岗后就一直住在他姐姐迁某家,已经多年了。木腊者离了婚,平时只是喝酒,村里人都看不起他。2009年6月10日23时许,木腊者很醉的样子来到其家中要酒喝,其花2.5元买了一瓶香米酒给他喝。大约0时30分,周列来到其家中接木腊者回家,但木腊者不想回去,周列就从背后推他走,木腊者还是不走,周列有些生气,踢了木腊者身上一脚,用拳头打得木腊者鼻子出血,其劝说周列不要打,周列将木腊者推出其家门外,其听到“嘭、嘭、嘭”响了一、两声。距离20多米远,其听到周列说“走、走”的声音。早上5时许,其听说木腊者死了,后其与村里人一同将木腊者抬上山埋了。(3)木某某证实,案发当晚在家睡觉时,听见在家外面周列叫木腊者起来走,说不走就要打了,周列讲完话后,其听到“咚咚”的声音,断断续续的,不知有几声。(4)迁麦证实,2006年5月,木腊者下岗后就住在其家中,他平时不干活,天天喝酒醉。2009年6月11日1时许,周列和木腊者一同喝酒回家,不清楚两人是否在一起喝,听到周列大声叫“阿舅,拉灯”,其急忙起床,看到周列拖着木腊者,木腊者歪坐在地板上,周列边骂边踢了木腊者身上一脚,丈夫么某将周列拉开,其看到周列也酒醉了,让周列去睡觉。其与丈夫将木腊者扶坐在凳子上,他说右肋骨部位疼、左肩膀部位疼,其拿草药帮他擦,其看到他身上多处有伤,鼻子在流血。他一直叫右肋部疼,睡也睡不着,一直坐在凳子上。其烧水搞草药,期间其听到“咚”的一声,转头看见木腊者头扎在地板上,其与丈夫赶紧帮他按摩,他不到几分钟就断气了。其将大儿子周某、三儿子周列喊起来,周列非常慌张,其问他怎么搞到舅舅,周列说喝醉了,什么也不记得了。其认为木腊者应该是受伤死的。证人么某作出与上述证言基本一致的证言。(5)周某证实,2009年6月11日早上天没亮,母亲喊其起来,看到母亲和父亲在舅舅木腊者睡的房间里,母亲抱着舅舅,舅舅鼻子流着血,母亲说舅舅坐在凳子上摔倒下去。其不相信舅舅是摔死而是被人打死的。听村委会副支书切么说舅舅是被周列打死的。(6)车某证实,6月11日凌晨4时许,公公将其与周某喊醒,其看到舅舅木腊者死在房间里。其听飘某讲在飘某家舅舅喝醉了,周列也喝酒了,周列打过舅舅,没有讲如何打。6.被告人周列供述,2009年6月11日0时30分,其出去寻找舅舅木腊者,后在飘某家找到,舅舅已经喝醉了,其扶着舅舅从飘某家出来,舅舅疯疯癫癫、东倒西歪一路摔跤,从飘某家至其家,大约有一公里路,两人走了一小时。回到家后,其用右脚踢过舅舅右大腿一脚。舅舅说肩膀疼、肋骨部位疼,其喊醒父母亲,母亲烧草药给舅舅治伤。11日凌晨4时许,舅舅就死了。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周列所提其没有伤害被害人木腊者、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被害人木腊者的死因系钝性外力打击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案有证人证实在案发时段,周列拳打脚踢被害人,而周列不承认其拳打脚踢过被害人,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反映出其故意规避罪责的心态;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其主观上并无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罪行较大,鉴于其在实施伤害行为后,能让其父母亲实施救治措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云霞代理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税海波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彭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