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应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