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应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芝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