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永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