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金海、律振堂等与李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海,律振堂,李刚,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薛金海,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原告律振堂,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系沧州市运河区好运来汽车租赁部业主。被告李刚,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沧县,现工作于全聚德烤鸭店沧州分店。被告李强,男,汉族,1992年2月11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海、律振堂诉被告李刚、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海、律振堂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