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18号原告毕某某,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5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