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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某、伊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胡某某,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保字第1号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伊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徐某因情况紧急,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某某、伊某某、李某某价值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德云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世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