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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19号5-1503室。法定代表人李大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牟雪华,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利容,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陈辉,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辉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好人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