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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与陈绍峰、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陈绍峰,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AKTI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公司董事博克.迪特(BockDi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Martin),蔡次.若根(ZeitzJochen)。委托代理人刘伟银、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绍峰,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沙溪镇诚一服装行业主。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刘燕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钟其安、黄露珊,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在本院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陈绍峰、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javascript:void(0)审 判 长  冯穗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梁月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