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正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正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7号罪犯梁正梅,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正梅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94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正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梁正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正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