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8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87号原告:许某,女,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亲友调解,自行和好,现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成贵二○一一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