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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雪芳与阮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芳,阮菊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6号原告:陈雪芳,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告:阮菊娣,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芳诉被告阮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雪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