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雪芳与阮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芳,阮菊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6号原告:陈雪芳,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被告:阮菊娣,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芳诉被告阮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雪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