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陆正东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78号罪犯陆正东,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西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并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陆正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