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革诉被告肖杰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革,肖杰民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6号原告赵文革,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肖杰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红梅,女,干部,住本县育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革诉被告肖杰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革于2011年1月18日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